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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第一次被纳入单一的国际条约
发布时间:2023/1/5          点击次数: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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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协定第一次将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纳入单一的国际条约这也意味着原产地标记作为其中固有内容,随同第一次被纳入单一的国际条约。根据商务部相关文献材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指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成果一揽子协定之一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与该体系内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并列,构成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三大支柱。作为一项新议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将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障碍,同时要防止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或程序本身妨碍合法贸易。这体现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d)款的立法宗旨。根据该条款,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限制贸易。同时,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前言”要求在采取这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时,必须遵守“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这一前提条件。第二,力求在多边协议的框架内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假冒商品问题。这源自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9. 6款关于制止假冒原产地或原产地标贴的规约。制止假冒原产地或地理名称是实施原产地标贴的必要条件,否则,原产地标志被假冒,原产地的标贴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同样道理,如果商标被假冒,商标就失去了其区别不同商品的本意。由于国际贸易的缘故,只有在多边协议的框架下才能更有效地解决诸如假冒商品的问题。第三,任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应损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有的基础性公约或条约。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成果的一揽子协定之一,《知识产权协定》完全秉承了上述三项原则。在《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基础性公约或条约的基础上,第一次将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实施标准,纳入单一的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协定》包括序言、第一部分总则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过渡性安排、第七部分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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